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北京达创极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2000元;

二、被告***、被告北京达创极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以未还本金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被告***、被告北京达创极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以未还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被告北京达创极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被告北京达创极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364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北京达创极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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