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谷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二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三十二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的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新谷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新谷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