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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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珍聚进出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义乌珍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义乌珍聚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义乌珍聚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