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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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统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奕君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奕君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20万元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350万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30万元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800万元从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奕君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7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