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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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3525.52元; 二、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房款24710.3元,并赔偿相应利息(以24710.3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物业费、供暖费573.4元; 四、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的契税利息6299.8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负担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