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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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1358.5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1358.5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3月1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1996.73元; 三、如***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两项债务,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车牌号×××,北京现代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