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1358.5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1358.5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3月1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1996.73元;

三、如***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两项债务,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车牌号×××,北京现代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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