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6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706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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