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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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6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706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