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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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华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09.58元、误工费1167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以上共计4576.5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57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负担44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