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伴你成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北广传媒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时利和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已交纳),由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