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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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宝泽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截至2019年12月2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1495.02元、利息5416.03元、违约金19642.51元、手续费7467.84元,并自2019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车牌号×××,车架号为XX的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