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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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0,833.25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二、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所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124元、案件受理费4504元、公告费260元(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