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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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432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52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顾进跃对胡志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35元(胡志伟、***已预交),均由王巧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