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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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10125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诉人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2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33元(上述费用被上诉人***已预交,法院不予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之数径付被上诉人***)。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29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55元(上述费用上诉人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上诉人***应负担之数可从上诉人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支付责任中予以扣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