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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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的货款人民币119,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9,853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82元,由被告***、被告***负担人民币1,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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