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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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负担65元,由被告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68元。原告***已经预交的126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威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