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464936.47元;

二、被告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464936.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2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负担4616元,被告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9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1-04-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