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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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464936.47元; 二、被告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464936.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2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负担4616元,被告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9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尚诚一品家具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翰林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