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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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2580.26元,并支付利息,以垫付款32580.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元;被告***负担310.5元。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