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130707149-013-201600052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贷款本金959509.08、利息19467.82元、罚息329.22元、违约金287.85元,共计979593.97元;并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律师费(计收方式:1.律师在接收原告委托并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含满一年当日)收回贷款,按照清收回款金额的8%支付律师代理费;2.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并立案之日起三年内(含满三年当日)收回贷款,按照清收回款金额的6%支付律师代理费;3.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并立案之日起三年以上收回贷款,按照清收回款金额的2%支付律师代理费);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对抵押物即坐落于三河市区XX房屋(证号为三河市房他证泃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