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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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艾飞乐健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艾飞乐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 二、被告北京艾飞乐健身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押金13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全部预交),由被告北京艾飞乐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