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龙鑫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象山龙鑫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4641.7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02.53元,由被告象山龙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