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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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铭龙天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北京铭龙天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4%的标准计算,已偿还37587.5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1136.5元、保全责任保险费2663.62元; 四、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应付未付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铭龙天同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9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铭龙天同科技有限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