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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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龙镇快餐有限公司 重庆鸟鸟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19210号关于第39109749号“橱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上海梅龙镇快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9109749号“橱窗及图”商标之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梅龙镇快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