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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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620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1864%,自2016年11月10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以1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54232%,自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以149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54232%,自2018年8月26日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以1409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54232%,自2018年10月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以13962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54232%,自2018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之和扣除已付利息12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