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
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万元;

二、被告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万元的利息损失:第一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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