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盈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盈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盈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盈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一万元,借期内利息一百九十元,并以一万零一百九十元为基数,按照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给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被告南京盈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公告费660元,由被告南京盈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