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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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 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11169355元,及上述款项截至2019年3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57965.76元; 二、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支付以11169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支付资源占有费20604463元,及上述款项截至2019年3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13743.73元; 四、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支付以2060446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原告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所属的V502、V505两个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留置权,可就拍卖、变卖上述两个储罐所得的价款按照留置权予以受偿; 六、驳回原告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661元,由原告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负担42110元,由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9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