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8459.32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负担1635元,被告负担1805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