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昌润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大王支行
东营汉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一橡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庄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东营银行大王支行,账号:81×××79;中国银行广饶大王镇支行,账号:21×××81;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庄支行,账号:21700165***,0;山东广饶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044901,0);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昌润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大王支行,账号:16×××77;山东广饶农村商业大王支行,账号:***50001727,0;山东广饶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刘集分理处,账号:9050105303442050000158,0);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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