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住***。 被执行人:***,男,住***。 被执行人:***,女,住***。 本院(2019)鲁0983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以(2019)鲁0983执保10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峰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楠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