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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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681民初406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新,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湘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一致认可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2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龙口市东海旅游度假区,双方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二十五万元整,合同第五条约定由于目前该房屋产权证还未下,甲方需随时配合售楼处办理产权证,甲方确认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如乙方需要,可另行指定第三人作为房屋买受人,甲方因予以配合,现该房具备过户条件,被告因自身原因无法配合原告过户,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依法裁判。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位于龙口市东海旅游度假区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前协助原告***将龙口市东海旅游度假区(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证第0000673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湘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