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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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 临朐县恒彩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朐县恒彩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州市星伟业防水材料厂支付所欠保护膜胶款45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4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临朐县恒彩塑胶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保全费474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