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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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400元。 三、如被告不能在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XX镇××村××室不动产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