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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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归还借款为基数计算。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中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