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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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5000元,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借款利息30822元,以及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5000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借款利息953元,以及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负担100元,由***负担830元,由***负担500元。***、***负担部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