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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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判决生效次月起至婚生女儿林某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可每月探望婚生女儿林某两次,被告***应予以协助。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周日、第四周周日,被告***上午9:00陪同婚生女儿林某至原告***的住处,在被告***陪同探望至12:00时再由被告***带婚生女儿林某离开原告***的住处;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