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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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损失6000元及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36元(原告已预交)及保全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32元及保全费77元,被告***负担受理费8104元及保全费2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