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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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祥福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泉州祥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南贷字GQAA20120077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43827.9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2月10日尚欠利息850.01元、罚息79.10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泉州祥福置业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祥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元,由***、***、泉州祥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