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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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9310.50元及利息、罚息。 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以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3日止;以本金149675.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从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日止;以本金149633.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4日止;以本金149310.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品迭已扣收利息974.24元;如未按判决确定的履行期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的50%,从2018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3日;以本金149675.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的50%,从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以本金149633.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的50%,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4日;以本金149310.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的50%,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确定的履行期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00元,申请费(诉前保全)1920.00元,合计467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