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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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顺昌县福乐福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顺昌县福乐福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费29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顺昌县福乐福超市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