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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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合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海城市鸿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城龙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车辆(辽C×××××、辽C×××××、辽C×××××、辽C×××××)返还给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三、被告***、***与被告鞍山市合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二项车辆返还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上述第二项车辆(辽C×××××、辽C×××××、辽C×××××、辽C×××××)过户至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8961.84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此案支出的律师费15765.93元; 六、被告***、海城市鸿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城龙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四、五项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1元,由被告***、***负担84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20元(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