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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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康美态(香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绿领农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1169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损失; 驳回原告绍兴市绿领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477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