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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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3286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14085元。

二、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被告***负担341元,由被告***负担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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