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
景德镇洁森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化县美德窑艺品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德化县美德窑艺品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删除侵权网页链接。

二、福建省德化县美德窑艺品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景德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景德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1800元,由福建省德化县美德窑艺品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27元,由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273元;保全费1000元,由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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