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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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郑德康的遗产份额范围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53932.62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期内利息6715.70元、罚息1956.08元、复利864.31元,从2019年5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3932.62元及期内利息6715.70元之和60648.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暨年利率1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债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若被告***、***未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继承人郑德康名下车牌号为浙C×××××(发动机号:3009904)的思铂睿牌小型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611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