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

二、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宁玲44740.27元;

三、驳回宁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1元,由宁玲负担18元,由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923元。

裁判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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