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71.91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394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58358.91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45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代理费2000元,扣除其已支付原告5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负担166元,被告***负担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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