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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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1万元;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85236.3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569元,被告***负担1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