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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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福建省妍晟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二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省妍晟物流有限公司拖车费、拖车施救费、车辆维修费用及维修鉴定费,合计188425.5元; 二、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省妍晟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及停运损失鉴定费,合计63108元; 三、驳回福建省妍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5元,减半收取计2947.5元,由福建省妍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4.5元,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二分公司负担633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负担1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