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坪安发电有限公司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坪安发电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480万元及利息12848591.5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2019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8%计算); 二、若被告兰州坪安发电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所有的兰州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20万元股权及被告***所有的兰州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8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兰州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43元,由被告兰州坪安发电有限公司、兰州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