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121民初505号

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晓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代锋,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0日,甘肃省兰州新区居民,现住永登县,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张克胜,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4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7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系被告张克胜之父。

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代偿贷款本金46035.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在永登县农行申请“双联惠农”贷款伍万元整,原告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根据《借款协议》,农行已从我公司保证金专户扣款本息合计46035.52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我公司代偿款,故申请贵院根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46035.5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克胜支付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41035.52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的31035.52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

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张克胜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 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玉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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